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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3-23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1.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规定及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第四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

  (二)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第48号公告”,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

  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第48号公告”,一是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是授权省级(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企业予以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根据“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根据国家授权,明确我市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一是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二是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三)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税务部门征管职责和企业申报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二是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djcygk/jccazqyjg/202403/t20240319_13049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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