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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鸿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4-13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南鸿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3〕852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对海南鸿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鸿晔所)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抽查了9份业务项目报告,其中:审计报告8份、验资报告1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存在的问题

  缺少业务承接底稿。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4114号、第2204346号2份报告底稿中,缺少了解业务环境的业务承接工作记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二)计划审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1. 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4114号、第2204346号2份报告底稿中,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2. 未编制验资计划。海南鸿晔验字〔2022〕第2201001号报告底稿中,未编制验资计划。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

  1. 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1)未对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海南鸿晔审字〔2023〕第2302069号、第2204114号2份报告底稿中,未对在建工程63.35万元、158.67万元实施检查程序。

  (2)未对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89号报告底稿中,现金盘点表仅有总金额7.77万元,缺少实有库存现金盘点明细情况和库存现金监盘人、监盘地点、监盘时间及倒轧情况等监盘记录。

  (3)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40号报告底稿中,未获取车辆权属证书,未核实车辆权属情况;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643.20万元实施重新计算程序。

  (4)未对部分损益类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40号报告底稿中显示营业收入689万元、营业成本411万元、管理费用6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89号报告底稿中显示营业收入73.87万元、管理费用11.93万元,但未对上述损益类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1)至(4)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 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的函证程序不到位。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89号报告底稿中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39.74万元,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61号报告底稿中的某银行存款期末余额21,054.19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0万元(期初余额5,000万元),鸿晔所发出的函证均未取得银行回函。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4. 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1)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89号报告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89万元(占资产总额33%),对甲、乙2家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49万元和4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1%)。被审计单位采用成本法核算,未按规定采用权益法,也未说明理由。鸿晔所未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

  (2)海南鸿晔审字〔2022〕第2202061号报告底稿中,某公司的预收账款回函“无往来款”,与账面金额1,714.60万元不一致;某公司的应付账款回函金额16,275.90万元,与账面金额16,320.93万元不一致。鸿晔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调整。

  上述(1)和(2)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缺少业务承接底稿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鸿晔所完善审计工作流程,补充编制业务承接底稿。

  (二)关于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和验资计划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鸿晔所补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和验资计划,切实发挥审计(验资)计划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到位、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鸿晔所准确理解和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相关要求,补充实施并完整记录函证、监盘、检查、重新计算、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四)责令鸿晔所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本决定反映的问题,对2022年以来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反馈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4/d5fb79b9a73e4d13b72292a3656091e7.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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