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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时间:2024-04-21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9年4月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ssws_9041/20240417/xxfboswf000000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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