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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沪会考〔2024〕1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3〕2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即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5. 已在本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二)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报考人员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

    (五)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可在本市报名并在本市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

    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考试大纲

    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4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自愿订购。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7日至8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名时间

    第一阶段报名:自2024年6月17日10:00开始,至6月21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自2024年6月28日10:00开始,至7月2日12:00结束。

    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具体网站地址等,请关注报名开始前“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和“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海考区考试报名问题解答,下同)进行,7月2日12:00截止报名,7月2日18:00截止缴费。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4年8月30日10:00至9月4日24:00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统一平台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无法参加考试。

    (四)成绩公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前,在全国统一平台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考试成绩。

    五、报考费用

    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报考会计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一次性在线支付。

    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缴费期间可在全国统一平台报名系统中开具并下载打印“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报名结束后,票据打印功能同时关闭,请及时打印票据。

    六、证书领取

    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报名咨询电话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报名咨询电话

  咨询单位

  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

  上海市财政局

  63770882

  63188029

  工作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

  浦东新区财政局

  58998133

  黄浦区财政局

  63736693

  静安区财政局

  62992839

  徐汇区财政局

  64718058

  长宁区财政局

  62370326

  普陀区财政局

  52657470

  虹口区财政局

  25015258

  杨浦区财政局

  65037010

  宝山区财政局

  66785175

  闵行区财政局

  24251113

  嘉定区财政局

  69985104

  金山区财政局

  37907537

  松江区财政局

  37612456 37612458

  青浦区财政局

  59734849 59729004

  奉贤区财政局

  33611053

  崇明区财政局

  69613741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zyzg_9038/20240506/b6f236cd96c443f8b7626a309e38f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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