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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市级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区县(含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区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不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及时移交产权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区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农村综合改革任务量、上年区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5%、20%,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区县财政运行情况等予以调节。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下一年度本级政府预算。

  市财政局于每年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市级预算安排对区县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区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储备、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规划,加强与市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县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将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建设内容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4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04/t20240428_1316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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