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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其中,首场招标计划发行面值为10亿元,商业银行柜台计划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

    (三)时间安排。2024年5月20日招标,5月24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5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7年5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首场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0.3‰,柜台发行分销费用按照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柜台中标额度的4‰支付分销费用。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设置两场招标,合计招标总量不超过40亿元。首场发行招标量为10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第二场柜台发行招标量不超过30亿元,采用数量招标方式,柜台发行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

    (二)时间安排。2024年5月20日上午9:30-10:10为首场发行招标时间,首场发行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第二场柜台发行招标时间,柜台发行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首场发行投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银行是本期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有资格参与第二场柜台发行投标。

    (四)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五)招标系统。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首场发行部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本期债券柜台发行部分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由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通过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于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5月24日前(含5月24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上海市财政局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 号:09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1007

    五、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21〕1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21〕18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xxpl/20240513/ecd693cad9924d78b9d1096b230fc0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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