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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4 文章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满足我省知识产权整体发展需要,扩大资金使用支持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同时,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要求,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重新修订了《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具体工作开展。资金分配下达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补助给省本级的资金按照项目法下达,补助给各设区市的资金按照因素法下达,设置专利运用、专利创造、专利执法、重点工作四类因素,并根据各设区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财政困难程度情况对上述分配因素得分进行调节。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原文链接: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4/3/22/art_39217_482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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