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4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程度不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人员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农村经济组织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有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财务管理的内容、遵循的原则以及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财务管理的主体,重大财务事项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会计记账要求。

  第三章资金筹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并对筹集资金筹集中的相关事项作明确规定。

  第四章资产运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集体生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对相关资产的构建、处置、计提折旧、对外投资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同时对相关收支活动及收益分配作具体明确规定。

  第六章产权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资产产权管理中的职责,同时对经济组织相关资产产权变更处理进行规定。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明确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别进行核算。对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财务公开、账务及会计档案管理进行规定。

  第八章附则。确定实施细则的参照执行范围和施行时间。

  三、增加细化的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是结合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基础上进行补充细化制定的,为更有利于实际操作,我们着重作了以下补充细化。

  (一)关于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1.第八条中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明确。

  2.第十条结合实际增加了“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和“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等内容,使其职责更完整。

  3.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资产经营管理、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同时还增加“(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两款,使内容更完整,更全面。

  4.第十二条中参考回避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配备作了具体要求,同时新增第(三)款对出纳人员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资金筹集

  6.第十六条按不同资金来源管理分别表述,并增加“从各级政府获得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内容,更易于操作。

  7.第十八条中增加“筹资方案”和“筹集资金根据所议项目”等内容,使其更具指向性,确保资金按要求专款专用。

  8.第十九条中增加“应当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要求,防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发生相关财务风险。

  9.第二十条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确需举借的债务偿还作具体规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产生债务风险。

  10.第二十一条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作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利益不受损。

  (三)关于资产运营

  11.第二十二条中按不同资产属性分货币资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分别进行细化阐述,并作具体规定,使其管理更规范、实际工作中更具操作性。

  22.第二十三条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了明确。

  13.第二十四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怎样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内容作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14.第二十五条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各工作环节的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后续工作等作了明确要求。

  15.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的范围。

  16.第二十七条增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等相关内容。

  17.第二十八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包括的范围、使用摊销期及会计核算等作了相关细化补充。

  18.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管控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19.第三十条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公布及资产处理作了补充规定。

  20.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对资产处置的解释,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等相关事项。

  (四)关于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21.第三十三条专门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相关的补充规定。

  22.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23.第三十六、三十七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管理中的审批程序,同时对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管理作也作了补充规定。

  24.第四十条细化补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相关事项。

  25.第四十一条补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金的用途。

  (五)关于产权管理

  26.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27.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对“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薄”细化明确。

  28.第四十五条增加细化补充了“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的规定。

  29.第四十六条对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六)关于财务信息管理

  30.第四十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化使用财务管理软件等作明确规定。

  31.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32.第五十三条对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34.第五十四条对代理记账机构在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作进一步细化补充规定。

  另外,关于实施年限。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未设置实施年限,本《实施细则》也未明确实施年限,届时根据国家制度修订情况再作修订。


原文链接:https://czt.guizhou.gov.cn/jdhy/wzjd/202407/t20240703_849437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