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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我省非遗系统性保护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执行期。

  (二)机构职责

  明确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资金使用范围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用于补助省级及部分市级重点代表性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及示范点开展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传承实践、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评估合格以上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3.非遗剧种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用于市级以上非遗地方剧种或列为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单位的专业文艺院团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

  4.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及示范点建设工作。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文旅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文旅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文旅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文旅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申报文件中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报送。

  省文旅厅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文旅厅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强化绩效管理,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安排。

  (六)附则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7/t20240705_64798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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