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9月4日~9月20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税务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6条,其中采纳了5条、未采纳11条,主要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场录入掌上执法系统;二是明确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抽查情况;三是增加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后续跟踪制度,具体的意见采纳情况见下表。
《细则》经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1月10日起,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表 | |||||
序号 | 单位 | 原细则内容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建议将代理记账相关抽查检查事项纳入省权力事项库(监管事项库)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 | 否 | 代理记账机构抽查检查事项已经纳入了省权力事项库。 |
2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建议在“三、‘双随机’抽查的实施”部分明确: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场录入掌上执法系统。 | 是 | 已在三、(九)中增加该内容。 |
3 | 舟山市财政局 | 三、(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 建议将三、(一)“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修改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一般应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后建立和维护,并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可实施动态调整”。理由: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后建立和维护名录库,数据信息相对更为准确。 | 否 | 不应对检查对象名录库维护时间做限制。 |
4 | 丽水市财政局 | 三、(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 建议在三、(二)中的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把相关职能处室也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理由:多数县(区)会计科人员只有1-2人,经常出现检查人员不足,需其他处室配合选派的问题。 | 否 | 细则本身就没有对执法检查人员所在处(科)室作出限制。 |
5 | 丽水市财政局 | 三、(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的,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建议在三、(五)中的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把相关职能处室也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理由:多数县(区)会计科人员只有1-2人,如遇要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情形,会出现需其他处室配合选派的问题。 | 否 | 细则本身就没有对执法检查人员所在处(科)室作出限制。 |
6 | 温州市财政局 | 三、(七)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并可视情聘用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辅助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建议明确三、(七)中检查组需具备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成员,且检查组组长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 是 | 已在三、(七)中增加该内容。 |
7 | 金华市财政局 | 三、(八)检查组在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应当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 建议在三、(八)“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中增加“可采用电子版检查通知书或公示方式送达”理由: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检查通知书都在检查之前出示。从义乌工作实际情况来看,今年开展“双随机”检查60家,工作任务较重,执行“3个工作日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制度难度大。金磐开发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属磐安县财政局管理,但由于金磐开发区地理位置在金华市区,所以建议用电子版检查通知书送达。 | 否 | 不对具体送达方式作出规定,财政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自行明确。 |
8 | 金华市财政局 | 三、(九)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 | 建议删除三、(九) “和摘录,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理由:目前县市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使用“掌上执法”系统,检查情况和相关的档案、材料直接在系统中记录或拍照留存,已无纸质的工作底稿。 | 否 | 将检查情况通过“掌上执法”系统进行记录,也应视作是工作底稿。 |
9 | 金华市财政局 | (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建议将三、(十)“书面征求”修改为“现场告知”。理由:在“掌上执法”系统中有“签名确认”环节,在法人或负责人签名之前,会提示对方“我已确认检查情况,去签名”,在签名之后,系统再次要求签名人“我确认现场检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后方可提交签名。 | 否 | 在“掌上执法”系统中签字确认,也应是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之一。 |
10 | 丽水市财政局 | (十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 对三、(十二)建议明确“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理由:便于实际操作。 | 否 | 内部有关职能部门由财政部门自行认定,不在细则中作出明确。 |
11 | 金华市财政局 | 建议增加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后续跟踪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的被检查对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理由:根据“掌上执法”系统操作规则,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有“后续处理: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后续跟踪由日常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 | 是 | 已在三、(十四)中增加该内容。 | |
12 | 丽水市财政局 | (十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置。 | 建议在三、(十三)对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增加法规部门审核环节。理由:为保证处理处罚合规合法性,移交之前建议增加法规部门审核把关环节。 | 否 | 对财政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不在细则中作出明确要求。 |
13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建议在四、“‘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部分明确:检查结束后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公示。 | 是 | 已在四中明确。 |
14 | 温州市财政局 | 五、(一)为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积极参加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组织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对非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建议修改“为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获取由同级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抽查中涉及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的信息,对非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结果信息。”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执法范围比财政广,建议修改。 | 否 | 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无权单独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代理记账“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只有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才能获取相关的信息、数据。 |
15 | 温州市财政局 | 五、(三)对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建议将五、(三)中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是 | 已在三、(十三)和五、(三)中增加该内容。 |
16 | 温州市财政局 | —— | 加大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处罚力度的建议。目前根据相关法规,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只有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无实质性处罚手段。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统一的处罚规定,以没收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违法所得为基础,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 否 | 省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台统一的处罚规定”的权限。 |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3/12/29/art_1229247364_58928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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