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15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实现全省规上有研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27日
省级财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设立省级财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以来,我省规上工业企业主导新建或在建且达到建设标准的研发平台(以下简称研发平台)。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安排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显著提升属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 。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明确标准、目标导向、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建设并重、分级推进和分类管理并举、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并行,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围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锻长、补短、拓新”和四川标志性产品核心配套,全面赋能优势产业迭代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第六条 力争到2026年,实现全省规上工业企业新增国省级研发平台600家以上;带动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量、研发机构覆盖率在2023年基础上实现倍增。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给予事后奖补支持,使用范围包括:研发平台正常运行中研发环境改造、研发设备购置、产学研交流合作、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围绕市场需求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长期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改进升级、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等活动,具备技术研发、实验验证相关场地、人员、设备、投入、活动、制度等“六有”条件并具有相关成果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和自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转化中心等企业主导的研发平台。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投入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项目核定范围仅包括新购置研发设施设备(软件)、实验室验证检测场地适应性改造,不得用于发放研发人员薪酬。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入库项目择优支持。对近两年内核定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照核定总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研发平台投入低于500万元的,鼓励各地相关配套政策给予支持。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应于上年度年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市县转移支付部分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向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转移支付部分预算及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按要求分解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参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研发平台采取入库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于每年一季度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时限、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申报要求,自愿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对照研发平台“六有条件”,组织对申报单位研发平台建设情况组织进行审核验收,根据年度申报要求推荐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研发平台所属企业基础条件、运行与组织体系建设、研发团队能力、创新成果效益、财务保障等能力状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支持平台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资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向财政厅提出收回资金申请,由财政厅收回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
(二)审计指出问题并要求收回资金的;
(三)根据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收回资金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下达通知要求,一次性将省级财政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上填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加强入库项目的论证评估。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者项目绩效目标。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视情况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情况抽查。
(四)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重点关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建立预算动态管理机制,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预算绩效结果,将其作为核定专项资金次年预算规模的依据;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审核和跟踪监控。各级主管部门针对预算一体化系统预警开展自查自纠、核实反馈,结合实际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配市县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除涉密信息外,资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gfxwj/2024/9/30/ac976488dca8407f9c021d5cab16f8d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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