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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29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25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川府发〔202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中央财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具备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个人(团队)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活动,实施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

  财政厅、省科协、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科协、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科协拟订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省科协对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安排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科协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科协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科协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按照“省级引导、科学配置、突出公益、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要求,支持范围包括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

  (一)科学技术普及。

  1.支持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普讲座、科普阵地建设、科普资源开发创作等;实施青少年科学实践活动和青少年想象力培育工程等。

  2.支持加强学术交流。提升科技社团服务能力,开展学术交流品牌活动,举办学术交流会议,培育优秀科技期刊等。

  (二)科学技术服务。

  1.支持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深化智慧服务平台能力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推进产业园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开展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科技社团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

  2.支持智库建设。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临聘人员工资支出。

  (二)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开发、迭代等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因公出国(境)和公务接待支出。

  (四)基本建设、办公设施维修改造、日常办公设备维修维护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财经纪律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用于开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普讲座、科普阵地建设,深化智慧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推进产业园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开展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分配。

  1. 测算分配资金。选取常住人口数、科普服务量、科技服务量、绩效评价结果4项因素,分别按10%、40%、40%、10%的权重测算。

  2. 编制实施方案。市(州)、扩权县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数后,由科协部门组织项目、拟订资金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汇总编制实施方案。

  3.备案实施方案。扩权县实施方案由市(州)科协统一汇总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科协备案。各市(州)、扩权县自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渠道重新备案。

  (二)项目法。用于支持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和支持提高科技服务水平中除因素法分配的其他事项,以及支持加强学术交流、支持智库建设的专项资金分配。

  1.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由省科协根据年度重点项目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并发布。

  2. 组织项目申报。市(州)、扩权县科协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主体编写项目申报书,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市(州)科协汇总,以正式文件向省科协申报。省级部门(单位)、科协组织、专业机构等可直接向省科协报送项目申报书。

  3. 开展项目评审。省科协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结合当前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量化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4. 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科协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5. 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对正式立项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省科协备案。

  第八条 省科协应提前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法支持事项,应当在上年10月底前明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情况进行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省科协对符合提前下达条件的,应当提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有关规定报批。提前下达文件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印发。

  (二)正式下达。省科协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有关规定报批。审批完成后,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抄送省人大预算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科协在审批备案项目实施方案时明确具体绩效目标。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科协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市(州)、扩权县科协、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及资金统筹,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的项目,防止项目分散,避免资金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按规定统一安排。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科协是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合理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事中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绩效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市县科协及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各级科协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各类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相关单位未来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科协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科协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0〕8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gfxwj/2024/10/25/ed8d9592d71e4ab3a004e573b184eb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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