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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05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9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推动农业产业全链条发展,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2日

  

  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产能、实施技改、创新研发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农业农村厅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农业农村厅承担专项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安排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中期评估、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围绕农业强省建设目标,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和农业产业现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产能提升。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扩能增产,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生产线,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车间、厂房,添置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等。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设备改造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效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研发和品牌推广。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围绕产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研发,以及品牌宣传推广等。

  (四)其他重点支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产品加工其他重点任务。

  第六条  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关于农产品加工产能提升、实施技改、创新研发和品牌推广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垫资以及其他与农产品加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确定项目。

  第九条  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编制项目申报书,认真审核后,向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上报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围绕本区域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农产品加工布局,聚焦重点优势产业,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择优遴选项目,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指导,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库和项目储备库,实行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市(州)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支持的项目确定后,省级当年下达补助资金的60%。次年,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上年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中期评估,评估合格后再下达补助资金的40%。

  第十五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收回未使用的补助资金,并相应减少项目所在市(州)下年度申报指标和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将资金拨付到财政资金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请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做好收支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最后一次资金拨付应在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后完成。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因故无法实施,无法完成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或项目实施超期等情况,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厅科学设定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挂钩。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设定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等监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支付管理、绩效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gfxwj/2024/10/30/9f932ae142394561860d26e288b06c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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