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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26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保障突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应急救援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支出项目预算标准管理,规范和指导相关支出项目预算编制执行,根据《重庆市市级支出项目预算标准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52号)、《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4〕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

  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领域预算管理精细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效益,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市级支出项目预算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以下简称支出标准)。

  第二条 支出标准适用于市级负有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灾害事故时所产生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预算编制、申报、管理和支出。

  第三条 支出标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严格落实市级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支出标准所指灾害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支出标准所指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县(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整合现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的,专职从事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纳入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队员的补偿和已纳入市财政全额保障的市级救援队伍,不适用本办法。因公执行应急救援行动的,按公务出差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支出标准所指应急救援行动是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据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支出标准所指应急救援演练是市人民政府及应急救援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开展的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拉动集训及应急保障等。

  第八条 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其他必要措施。

  灾害事故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现场指挥人员下达救援任务救援完成指令是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完成标准。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援补偿范围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十条 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主体应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产生的补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二)参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级未启动应急响应,但区县请求市级调度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的,由事发地区县全额承担。

  2.市级、区县根据灾情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市级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度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由市级、事发地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对启动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区县财政承担救援补偿支出;对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对事发地应急救援给予适当补助和申请中央专项补助支持。

  3.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演练、拉动等行动的,由行动组织部门(单位)全额承担。

  (三)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有指示批示的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另行研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等。

  第十二条 人工补助费指对参加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拉动集训及应急保障等应急救援人员补助费。

  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救援人数×救援天数。

  应急救援的人工补助费标准参考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日工资,按300元/日进行定额补助,每日以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4—8小时按1日计算。救援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救援目的地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处级及以下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以节约集约、保障刚需为前提,按照实际产生租金及油料、路桥费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食宿费是指在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拉动集训及应急保障等过程中,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所产生的伙食和住宿费用。食宿补助费=食宿补助标准×救援人数×救援天数。

  根据应急救援任务实际情况,伙食费以《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基础进行调整,按照100元每人每天标准进行定额补助,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但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按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救援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保障食宿的,不再给予食宿补助。

  第十五条 装备损耗费是指参与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拉动集训及应急保障等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及租用的装备损耗费。由各级财政出资购买的装备不计入装备损耗费补偿范围。

  应急救援队伍租赁的设备装备及物资使用费,以实际租赁价格计算,不高于同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公布的重庆市中心城区周转材料及施工机具租赁信息价。

  应急救援队伍自带的设备、装备及物资使用费,装备损耗费=购买原值*装备损耗补助率*救援天数。单位购买原值小于1万元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单位购买原值≥1万元,小于50万元的,装备损耗补助率为0.3%;单位购买原值大于50万元的,装备损耗补助率为0.15%。购买原值按照装备采购发票注明的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金额确定,救援天数按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装备损毁,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进行补偿,特殊情况下,修复装备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按照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的毁损前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行业标准》,结合全市灾害事故类型,主要装备参考如下:

  

  序号

  救援类型

  装备类型

  装备名称

  单位

  1

  森林扑灭火

  森林灭火主战装备

  便携式水泵

  台

  贮水池

  个

  油锯

  台

  高压细水雾灭火机

  台

  消防水罐车

  大型消防水罐车

  台

  小型消防水罐车

  台

  单兵防护装备

  防护套装

  套

  2

  防汛抗旱

  指挥侦观装备

  无人侦测船

  艘

  水深探测仪

  台

  水下机器人

  台

  抗洪抢险主战装备

  高扬程潜水泵

  台

  移动式排水发电照明泵站

  台

  磁吸式巡检工作棒

  个

  组合式防洪板(每套10张)

  套

  排水抢险车

  台

  大流量排水抢险车

  台

  汽(柴)油机泵

  台

  推土机

  台

  沙袋机

  台

  水域救援主战装备

  指挥船(专业救援船艇)

  艘

  自扶正船

  艘

  冲锋舟

  艘

  3

  地震地质灾害

  监测类装备

  三维激光扫描仪

  台

  滚石雷达

  台

  地质雷达

  台

  地震地质灾害救援主战装备

  混凝土液压破拆工具组

  台

  生命探测仪

  台

  钢筋速断器

  台

  切割锯套装

  台

  液压破拆工具组

  台

  便携式防水防爆应急强光灯

  台

  便携式除颤仪

  个

  救援起重车

  台

  破拆机器人

  台

  遥控智能挖掘机

  台

  长臂挖掘机

  台

  多功能轻型应急救援车

  台

  4

  应急通信保障

  应急前突车

  相控阵卫星*

  台

  370MHz移动基站*

  台

  卫星便携站*

  台

  单兵图传*

  台

  视频会议系统*

  套

  卫星电话*

  台

  3千瓦发电机组*

  台

  自主网

  单兵图传*

  台

  布控球*

  台

  手持终端(370MHz)*

  台

  卫星网

  北斗终端*

  台

  5

  综合保障

  运输车辆

  皮卡装备运输车*

  台

  轻卡装备运输车*

  台

  水陆两栖全地形车*

  台

  运兵车*

  台

  后勤保障装备

  餐车*

  台

  宿营车*

  台

  淋浴车*

  台

  发电车*

  台

  无人机

  照明无人机*

  台

  灭火无人机*

  台

  照明器材

  移动照明工作平台*

  台

  应急照明系统*

  台

  电源保障

  发电机*

  台

  注:本表所附装备为主战装备,救援过程中如有其他装备投入,以现场指挥部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材料费指参与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拉动集训及应急保障等过程中,产生的油料、药剂和其他一次性耗材补偿费用,按照实际采购价值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部分材料参考价格如下:

  

  救援类型

  材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森林扑灭火

  干粉灭火器

  具

  80


  干粉灭火弹

  个

  140


  常压水带

  盘

  200


  高压水带

  盘

  330


  油锯链条

  根

  480


  防汛抗旱

  编织袋

  个

  2.6


  抗旱水袋

  个

  300


  救生圈

  个

  80


  救生拉网

  个

  450


  地震地质灾害

  切割锯盘

  个

  1300


  防护口罩

  个

  4


  综合保障

  汽油

  升

  7.5


  柴油

  升

  7.1


  机油

  升

  32


  注:本表所附材料为日常耗材,救援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耗材及价格,以现场指挥部认定为准。


  第十七条 经市级有关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参加重庆市应急救援行动的市外应急救援队伍,可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支出标准为市级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及演练费用市级补偿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援补偿标准。

   

  附: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市级补偿支出标准明细表

  

  附件

   

  重庆市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

  市级补偿支出标准明细表

   

  

  序号

  支出标准

  明细

  支出标准

  分类

  计量

  单位

  计算方式

  支出标准值

  1

  人工补助费

  暂定标准

  人/天

  补助标准×救援人数×救援天数

  人工补助费标准:300元/人/天

  2

  交通运输费

  暂定标准

  km

  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实际发生金额

  3

  食宿费





  3.1

  伙食补助费

  暂定标准

  人/天

  补助标准×救援人数×救援天数

  补助标准:100元/人/天

  3.2

  住宿费

  暂定标准

  人/天

  补助标准×救援人数×救援天数

  补助标准:150元/人/天

  4

  装备使用费





  4.1

  自带装备补助

  暂定标准

  天

  购买原值*装备损耗补助率*救援天数

  购买原值<1万元,不纳入补助范围;1万元≤购买原值<50万元,装备损耗补助率为0.3%;购买原值≥50万元,装备损耗补助率为0.15%;

  4.2

  租赁装备补助

  暂定标准

  天

  按实际租赁金额计算

  按实际租赁金额,不高于同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公布的重庆市中心城区周转材料及施工机具租赁信息价。

  4.3

  装备损坏补偿

  暂定标准


  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进行补偿,特殊情况下,修复装备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按照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的毁损前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进行补偿,特殊情况下,修复装备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按照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的毁损前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5

  材料费

  暂定标准


  实际购买单价×消耗数量

  实际购买单价×消耗数量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11/t20241126_1383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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