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价格治理进行时
时间:2021-04-19 文章来源:甘肃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前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甚至是垄断资源日益突出的停车服务收费纠纷也已经成为群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住宅停车位的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使得小区停车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更是关系群众关注的民生事、民心事。
一直以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在不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紧盯市场秩序实时了解消费群体类型聚焦群众关注热点积极做为、主动担责大力开展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7月14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七里河区西站西路的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园区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园区未按规定合理划分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对不固定车位的住宅业主停车位应执行政府定价260元/月的包月停车费。而该物业公司实际自2017年10月到2018年12月底按市场调节价450元月不固定车位收取费用超出政府定价190元/月2019年1月份开始按照550元/月不固定车位向住宅业主收取停车费超出政府定价290元/月。
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该物业公司在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前没有和业主委员会协商也没有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仅采取了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张贴通知的方式并且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张贴通知中表述为“根据兰州市物价局批复”进行调价。调查中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原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停车场调价的批复文件其调价行为使停车业主误认为停车费涨价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兰发改〔2019〕420附件4《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对此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本着全力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在查证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劝导、讲解法律法规。最终该物业公司认识到收费行为不符合政府规定积极进行了退费整改累计退费499643元并提供了退费清单明细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强调要求其守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为人民服务永远在路上。下一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对辖区商务办公楼及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梳理排查采取现场查看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查阅收费系统后台数据等多种形式对其经营主体、计费方式、公示情况及收费行为进行详细检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同时通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和提醒告诫会等形式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停车场收费政策和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醒告诫经营者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秩序。
原文链接:http://scjg.gansu.gov.cn/info/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