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要求平台企业“五加强、十不得”
时间:2021-11-05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双十一”临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11月2日召开的全省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上,就“双十一”有关规范工作向平台企业提出了“五加强、十不得”要求。
“五加强”要求平台企业加强规则公示,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平台促销方案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促销行为,事先公示促销规则并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审核把关,清晰明了地向消费者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规范订(定)金、优惠券的使用方法。加强商品品控,完善入驻审核和检查监控制度、手段方式,强化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排除清理违规信息,引导网店经营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加强价格监督,强化对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加强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商家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保证促销宣传页面、标价页面、结算页面价格一致。加强平台治理,严格落实主体审核和信息公示等基本义务,从源头把握好主体、商品准入关;要特别强化食品、餐饮、药品等重点商品的管控制度和措施,即时清理下架违法违规商品。加强售后保障,严格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不得”要求企业不得实施“二选一”,利用平台优势地位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促销活动;不得进行商业诋毁,攻击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进行以夸大宣传、捏造事实等方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刷单炒信,以虚构成交量、成交额、点击量、访问量等虚抬商誉的方式进行促销;不得通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行价格欺诈,采用虚构原价、虚假折扣、先降价后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不得实施大数据杀熟,借助自身数据和技术优势对商家、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以定金不退,保留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得进行默认搭售,在多种可选项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将搭售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背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擅自发送推销广告。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xw/df/202111/t20211104_336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