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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时间:2021-11-05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动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管合作事项走深走实,日前,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南昌、武汉、长沙、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依托,促进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一体化,统一制定印发《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发挥规则一体化优势,共同打造利益共同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统一规范。《规则》紧紧围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2021年合作重点事项》提出的总体定位和目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处罚尺度。《规则》体现了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情况等因素,在综合裁量的基础上,正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尺度。同时,提倡制作说理性处罚文书,让被处罚主体在接受处罚同时上一堂生动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课,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则》的适用,避免了同案不同罚,重责轻罚、轻则重罚等随意执法的现象,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规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量个案中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在严厉惩处严重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加大对社会警示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法律教育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

  下一步,四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健全协同发展机制,定期开展同类案卷交叉互评,提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建立资源开放和共享平台,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优势互补,带动九江、黄石、岳阳、安庆等观察员城市联动发展。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dszc/146186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