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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时间:2024-10-15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桂财监〔2024〕113号

  当事人:蒋倩

  执业证书编号:450300070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任职的广西公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签字出具的公立审字[2023]24号审计报告,在建工程未获取项目立项批复、概预算书、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审计证据,无现场勘查照片;未获取对***银行投资的相关合同,未实施凭证检查、计价认定等程序;《股权转让协议》记载***公司10%股权转让价格25,636.31万元,被审计单位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出让方***财政局支付所有款项,股权交割日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已支付18,236.31万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未关注该项目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恰当性;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底稿列示明细为预付土地出让金、预付工程款,无对应往来单位明细,未收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长期借款审计底稿及财务报表中,均无《企业信用报告》记载的被审计单位向***银行***支行以质押方式固定资产贷款3,75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3,504万元),也未在审计底稿、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财政贴息等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资本公积主要为政府无偿划拨转入的公益性质资产,未关注其核算的恰当性。

  (二)你签字出具的公立审字[2022]87号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未实施折旧测算程序,存在审定数与报表数不一致的情况,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一步核实确认;在建工程未进行实地察看。    

  (三)你签字出具的公立专审字[2022]26号审计报告,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国债、基金,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未获取债券、基金等账户对账单,未获取确认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的市场价格依据;债权投资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未获取债券等账户对账单,未获取信用风险评估等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证据,无应计利息的复核过程,未重新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复核计价方法,未检查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股权投资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且未考虑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没有测试情况说明与结果;使用权资产未实施折旧测算程序。

  (四)你签字出具的公立审字[2022]84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获取银行账户清单、企业征信报告,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预付税费在预付账款核算和列报,未进行审计调整;长期借款无应计利息测算过程;存货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无实地察看记录,未充分获取工程进度相关材料,未实施减值测试;未实施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分析程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期末为借方余额,待转销项税额期末为贷方余额,未进行重分类列报;部分实收资本调整无依据,未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无现金流量表审计底稿;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预收房款在预收账款项目列报,未进行审计调整。

  以上(一)至(四)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4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zt.gxzf.gov.cn/zfxxgkzl/fdzdgknr/xzzfxx/t19095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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