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676号)
时间:2024-09-10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676号
当事人: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主任会计师:孙立新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与二道街交汇处华宇大厦1单元6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3〕第A-202号)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3〕第A-202号)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向法院自行撤回该审计报告,登报声明作废,解除委托关系并退回审计收费,视同在检查期间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在我厅2023年度检查中已对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下达了暂停职业的行政处罚,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此次检查中仍然发现相同问题,视同整改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公司警告。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6个月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09/t20240905_32936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