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件
时间:2021-12-24 文章来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1.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柳州市明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2021年6月上旬,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柳州市明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乱收商户电损费的问题线索。2021年6月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电力价格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但当事人截留降价红利,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继续以0.662元/千瓦时的原到户电价向该小区商户收取电费。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向小区商户多收取了电费共计人民币277673.44元,存在不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政策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94万元。
2.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卢某某对所售“冰丝席”床上用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1年3月15日,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某酒店3楼个体工商户(卢某某)开展的会销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冰丝席”床上用品具有降血压功能,对其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3月24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健康优梦®薰衣草花香枕”50袋、“健康优梦®冰爽席三件套”79袋、“健康优梦®精品云毯”80袋、“健康优梦®精品蚕羽丝被”80袋、“健康优梦®薰衣草花香助眠被”80袋、“健康优梦®精品羽绒被”45袋。并在当天开展的会销活动上,通过主持人讲解,宣传“……冰丝席采用天然的植物纤维、亚麻、罗布麻交织而成,可以舒爽透气,还能够降血压”。
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床上用品“冰丝席”具有降血压功能,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金焰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电线电缆产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6月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金焰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4月25日拆除生产车间检验室后,在未能保持生产许可持证状态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电线电缆产品,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才重新建好检验室,整改期间仍擅自进行生产、销售电缆行为。另查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当事人的生产线设备喷码机已损坏,生产期间在电缆产品上喷印不了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电缆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4.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宁市创兴塑料加工厂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袋产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5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未标注企业名称、地址塑料袋产品的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创兴塑料厂”(当事人厂名)的食品包装袋,属于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包装袋的行为;此外,当事人还生产、销售标注“中兴塑料厂”(非当事人厂名)的食品包装袋,属于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上述两款食品包装袋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5.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钟山县清塘镇清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1年2月,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钟山县清塘镇大岭寨的钟山县清塘镇清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已充装好液化石油气的问题气瓶50个,其中悬挂有定期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32个,经检查均已超过检验期限;未悬挂有定期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有18个,经检查瓶身上均未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上述已充装好液化石油气的50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上述气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钟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09991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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