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2-01-18 文章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12/t20211230_377983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