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2〕10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按规定抓好落实: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接受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本地区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见附件2),于3月28日前,将名单列表及全市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财政厅刘秉哲0531-5176972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黄庆泉0531-82613638
山东省商务厅王春报0531-51763516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淑媛0531-51761285
附件3: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2/3/22/art_10563_10300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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