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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2日

  

  

  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就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政策实施期内,每年在全省遴选10个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等工作成效突出的生态文明强县予以扶持。

  (二)集成政策,加大扶持。综合采用专项资金、专项债券、引导基金、金融等手段,形成政策合力,集中加大对生态文明强县建设支持力度。

  (三)注重成效,示范引领。督促各地主动作为、加快发展,发挥生态文明强县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多极引领、系统推进的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支持范围及实施期限

  (一)支持范围。从全省所有县(市、区)中,择优确定10个纳入支持范围。

  (二)实施期限。2022—2024年,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相关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按排名确定生态文明强县名单,给予激励政策支持。

  三、评价内容

  按照系统、客观、易操作、可对比的原则,制定发布生态文明强县指标体系,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及测评办法详见附件1)。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主要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高质量发展方面:主要评价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

  人居环境改善方面:主要评价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农村环境治理情况。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情形(需提供正式文件及文号)作为加分项。

  同时,对近三年有附件2所列重大情形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支持。

  四、激励政策

  (一)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给予每个生态文明强县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支持。省级绿色发展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再贷款再贴现、专项债券等财金联动政策优先向生态文明强县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各类绿色金融创新产品支持生态文明强县建设,为县域生态文明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三)项目倾斜。省级在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保产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等重点项目时优先向生态文明强县倾斜。优先推荐生态文明强县参与国家及省级各类生态环境领域评优评先活动及试点示范工作。

  五、组织程序

  (一)评选认定。2022—2024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及测算方法,每年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测算排名,择优确定生态文明强县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资金拨付。对评选认定的生态文明强县,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本息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无关的支出。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强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集聚各类资源、政策,创造优势和条件,持续减污降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二)健全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生态文明强县的评选、资金拨付和监管。相关数据来源单位负责搜集提供各县(市、区)年度评价指标完成数据等有关情况。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相关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规范、科学、高效使用资金。对相关指标数据造假及违规使用资金的,不得再参加生态文明强县评选,省财政将收回前期拨付的资金,按排名递补新的强县并给予财政激励。

  (三)强化宣传引导。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生态文明强县工作推进情况,并对成效明显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1.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及测评办法

   2.重大情形目录

  

  附件1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及测评办法

  

  一、指标设定

  依据系统客观、易操作、可对比的基本原则,选定8项评价指标、1个加分项和1项“一票否决”指标。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指标

  性质

  数据来源

  权重

  (100)

  1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改善程度

  正向

  正向

  省生态环境厅

  25

  2

  水环境质量

  省控及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省控及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

  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农村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正向

  

  逆向

  

  正向

  正向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

  3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正向

  省生态环境厅

  10

  4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正向

  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

  10

  5

  单位GDP能耗

  逆向

  省统计局

  10

  6

  单位GDP用水量

  逆向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10

  7

  城镇污水处理率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正向

  正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8

  农村环境治理

  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比例

  制定年度化肥农药实际施用量和分布清单及下一年度减量增效措施

  

  正向

  

  正向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10

  9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奖励的,加20分;受到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5分。

  加分项

  省生态环境厅


  10

  发生附2《重大情形目录》中所列情况的

  一票

  否决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等


  二、指标测算

  第1-8项指标按以下步骤进行测算,第9项指标为加分项。

  步骤一:通过功效系数法对单个县(市、区)单项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个体分数。

  正向指标:即指标值越大,得分越高。计算公式为:

  

  

  逆向指标:即指标值越小,得分越高。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该县(市、区)第项指标的个体分数;为该县(市、区)第项指标的实际值;为第项指标各县(市、区)的最大值;为第项指标各县(市、区)的最小值。

  第1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优良天数比例得分×0.3+PM2.5浓度改善程度得分×0.7。

  第2项指标。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各分指标得分的算数平均计算。若本区域无城市黑臭水体或农村黑臭水体,则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或农村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纳入计算,水环境质量按其余指标计算。

  第5项指标。单位GDP能耗指标按照指标绝对值及下降率3:7的权重,计算实际得分。

  第6项指标。单位GDP用水量指标按照指标绝对值及下降率3:7的权重,计算实际得分。

  第7项指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指标得分的算数平均计算。

  第8项指标。农村环境治理指标按照各分指标得分的算数平均计算。若本区域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此项指标不纳入计算。提供考核年度化肥农药实际施用量及分布清单并制定下一年度减量增效措施的得满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若本区域不涉及农村环境治理指标,则该项指标权重按表中权重比例分配至其他各项指标。

  步骤二:对个体分数进行加权,计算各县(市、区)综合分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该县(市、区)综合分数,为该县(市、区)第项指标的个体分数,为第项指标的权重。

  三、结果排序

  将具有参评资格的县(市、区)按照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依顺序确定生态文明强县名单。

  
附件2

  

  重大情形目录

  

  1.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实施区域限批的;

  3.发生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等安全事故的,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且危险废物产生地、被倾倒地等明确负有监管责任的;

  4.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或规模性到省进京集访的;

  5.秸秆禁烧工作不到位,行政区域内着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

  6.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30名的;

  7.水环境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30名的;

  8.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统计数据不实问题等其它引起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2/3/15/art_10563_1030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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