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5857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