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川财规(20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22/4/2/2ac4f4a1173b419ab9670c96ebbe1b5e.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