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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黔财教〔2021〕191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园条件的资金。资金渠道包括:

  (一)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中央补助资金。

  (二)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扩增学前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央补助资金按中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市(州)财政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教育局及时合理分配安排补助资金,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市(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有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具体绩效目标,对本地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变更调整,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三)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严格落实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做好本级财政预算等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县级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有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做好项目谋划、论证、筛选、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将补助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细化设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等。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职责可根据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完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各县(市、区)和市(州)直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体,适当兼顾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本办法的幼儿园是指已列入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城乡公办幼儿园,以及依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教育部门组织认定、报市(州)教育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未经认定为普惠性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以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小学部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公办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重点推进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有实际需求的行政村1所公办幼儿园应建尽建。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捐赠、对外投资、教师公租房(教师周转宿舍、教职工宿舍)、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采取因素法原则分配补助资金。首先按照支持毕节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28%、其他8个市(州)及贵安新区72%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管理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州),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向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80%)主要考虑在园幼儿规模、公办园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人均可用财力、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管理因素(20%)主要考虑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市〈州〉和县级财政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投入)、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社会捐赠等)、项目实施推进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补助资金=(该市〈州〉基础因素/∑有关市〈州〉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州〉投入管理因素/∑有关市〈州〉投入管理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中央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后,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至各地,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级补助资金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至各地。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辖区内补助资金合理分配安排和所支持项目审核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市(州)应加强统筹提前谋划,组织申报审核遴选储备项目,将补助资金分配安排与项目审核备案一并进行。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拨付使用和项目审核备案同时在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贵州教育工程项目云管理系统录入或进行。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落实有关政策要求,不得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学校实施分散采购,确保采购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州)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强市(州)统筹调控,向工作成效显著、项目规范实施管理、办园条件薄弱困难的地方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充分体现奖励优秀、激励先进、注重绩效、扶弱扶困的导向。应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先通过因素法测算分配所辖县(区)预控安排额度,再按照项目法调节核定所辖县(区)最终安排额度,确保年度补助资金相对集中投入、当年拨付使用、及时发挥效益。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加强项目资金查重工作,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推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州)和县级财政投入情况(附佐证文件、资金凭证等资料)、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州)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含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在分配当年补助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实施“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市(州)、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紧扣相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建校原则,遵循轻重缓急、急需必需、储备充分、集中投入、注重效益的安排原则,将补助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安排用于支持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能够提早落地实施、按期全面完成投用的项目,确保精准补齐办园短板、改善办园薄弱环节,确保按时依法合规用好用足补助资金,确保及时、充分、高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超越办园基本需要和省情、市情、县情实际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不得建设与幼儿园功能无关的建筑、设施。严禁将补助资金向少数优质幼儿园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十七条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后,所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6个月以内(其中第二批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要在当年)开工建设(即孔桩或独立、条形基础开挖),其中新建项目要在18个月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扩建项目要在12个月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改建、维修改造(加固)项目要在6个月以内全面完成达到投用条件,设备购置项目要在6个月以内全部采购完成安装到位。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后,所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或未按期全面完成的,设备购置项目未按期采购安装到位的,或是存在补助资金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货单位)而未支付的,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督促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适时致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进行督办,并将其作为以后分配安排补助资金的调减因素。

  对于未如期合法合规拨付使用补助资金的,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以后分配安排的补助资金,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以后分配安排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州)分配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增强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备案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变更。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落地实施的,应在项目备案后半年以内,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程序向市(州)教育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资金调整备案手续,并同步在贵州教育工程项目云管理系统中调整变更相关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确保有足额资金保障,没有足额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立项和启动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并逐级将结余资金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监督检查,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推进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21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bmwj/202112/t20211221_72078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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