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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 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宁夏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农垦集团: 

  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

  评价及考核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草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集团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市级不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范围之内。

  第四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任务、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第六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工作、农业农村(农垦)、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县(市、区)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集团履行支出责任情况和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和“三西”地区农业建设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和统筹整合工作成效等。

  (四)加减分。包括市、县(区)预算安排(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减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集团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各县(市、区)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以及宁东管委会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民委、林草局、农垦集团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分任务使用效益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央相关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各县(市、区)、宁东管委会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对各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集团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分任务评价考核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考虑到脱贫县和其他县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性,区分脱贫县和其他县(含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农垦集团)进行评价及考核,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分别进行排序。2024-2025年,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执行其他县评价及考核标准。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农垦集团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农垦集团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治区扶贫办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脱贫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2.其他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snzjxxgk/snzc/202112/t20211222_3247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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