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宁夏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海原县、平罗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任务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经研究,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宁财(农)发〔2021〕278号,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予以适当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目前,全区2021年中央衔接资金平均支出进度仅为38.9%,为充分体现奖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西吉县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3000万元(支出进度9.7%,脱贫县中倒数第一),从平罗县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1000万元(支出进度0%,非贫困县中倒数第一)。
二、根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任务,统筹考虑从同心县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3000万元。
三、给红寺堡区调增2000万元,主要支持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给海原县调增5000万元,主要支持创建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县。
四、本次调整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区)要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任务,结合前期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宁财(农)发〔2021〕278号)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各市、县(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六、各市、县(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衔接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七、此次调整的资金名称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调整表.xls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调整资金).xlsx
原文链接: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snzjxxgk/snzc/202107/t20210721_2936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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