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自治区管理实际,在对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内财综规〔2018〕1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内财综规〔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内财综规〔2018〕20号)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中,文号待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民政、体育及相关公益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自治区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自治区本级民政、体育、助残等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包括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自治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分别简称“本级福彩公益金”“本级体彩公益金”“本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民政、体育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分别为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财政厅。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审核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审核资助建议并下达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组织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并负责资助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自治区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公益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级福彩公益金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具体资助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
1.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养护机构、城乡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城乡社区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农牧区互助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供养孤老特困对象的机构、场所,以及为老服务平台和其他为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等。
2.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一次性建设、床位运营(含等级评定)、责任保险等补贴。
3.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4.老年人福利性商业保险的补贴。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残疾人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民政康复辅具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机构建设及购买服务和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无障碍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公益性配置及肢体畸形手术矫治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
(四)济困帮扶项目。主要用于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医疗、就学等救助,重点资助欠发达旗县帮扶项目。
(五)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殡葬、婚姻等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生态安葬奖补项目及购买服务。
2.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3.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设备配置,社工人才和各类养护人员的培养、培训,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等。
4.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
第六条 本级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低于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的55%。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体彩公益金主要支持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具体资助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
1.资助建设和维修公共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完善公共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健身休闲设施等,包括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田径场、游泳和冰雪场馆、社区全民健身场馆(公园)、综合训练馆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2.购置体育健身器材和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套用于自治区农村、牧区、社区等健身活动场所,以及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3.资助群众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组织开展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和竞赛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传统体育活动。
4.资助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等工作。资助公共体育场地和机关、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二)竞技体育
1.资助举办或承办、参加各类体育赛事。主要资助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支持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支持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和备战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训外赛、集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运作与营养调控,以及自治区代表团工作经费等。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资助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运行保障;竞赛、训练、医疗服务等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资助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补助国家级、自治区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对输送人才的基层单位给予奖励,对自治区级训练基地的扶持。
4.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资助退役运动员择业补偿、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伤残救助,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特殊关怀等支出。
(三)青少年体育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资助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训练中心、体育职业院校建设,开展业余训练,支持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体育后备人才训练营、集训营活动等。
2.搭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主要资助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配套、自治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配套、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自治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体教融合发展、自治区校园足球布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扶持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主要资助青少年项目年度锦标赛、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学校竞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比赛和技能展示活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及各项青少年冬夏令营活动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主要资助青少年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研究;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四)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八条 本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区分体彩公益金、福彩公益金,统筹用于:
(一)纳入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之外的自治区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重点用于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残疾人、红十字、法律援助、党建等社会公益事业,重点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运行保障、能力提升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资助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党员教育基地建设等。
(三)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点对自治区试点和示范项目给予奖补。对部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彩票发行宗旨、急需推动发展的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给予专项资助。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自治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其他重点社会公益事业。
(五)补充中央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不足。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各级民政、体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四)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五)以营利为目的其他相关支出;
(六)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七)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条 加强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与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请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由自治区资金主管厅局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申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支出预算两部分。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相关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体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应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项目库储备一般为三年,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支出预算分配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一)按照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分配因素主要选取地区人口或服务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地区民政体育等事业发展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资金下达地方后,盟市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资金。
(二)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采用项目法分配时,应当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安排资助资金。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投资额等。申报建设和修缮项目要提供可研报告、立项审批或备案批复、用地及建设规划许可、环评意见、施工许可等项目实施前期或建设必备的要件材料;申报公益活动项目要提供相应的批准、认定、预算或绩效考评等支撑性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公益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按照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预算的项目,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该地区所有同类项目。
第十八条 盟市民政、体育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治区本级福彩、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盟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级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及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福彩、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补助地方项目纳入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所有项目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体育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根据资金来源,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或“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标识,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资助的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18〕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gfxwj/202201/t20220105_1990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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