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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建议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请发至:2752487829@qq.com;联系电话:市财政局023-67575332。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5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6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7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8

  3D打印机

  A02021005


  9

  票据打印机

  A02021006


  10

  条码打印机

  A02021007


  11

  地址打印机

  A02021008


  12

  其他打印机

  A02021099


  13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4

  扫描仪

  A02021118


  15

  基础软件

  A08060301


  16

  支撑软件

  A08060302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应用软件

  A08060303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9

  复印机

  A02020100


  20

  投影仪

  A02020200


  21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22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23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24

  碎纸机

  A02021301


  25

  乘用车

  A02030500


  26

  电梯

  A02051227


  27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8

  空调机

  A02061804


  29

  家具

  A05010000


  30

  用具

  A05020000


  31

  复印纸

  A05040101


  C 服务类


  3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3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3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8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21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编码”、“品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规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2:

  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21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为基础,按照财政部2013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因财政部已于2022年印发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同时也印发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10号令)等新规定,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对原有的《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二、起草过程

  我们对现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参照中央集采目录和各兄弟省市的一些具体做法基础上,再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品目编码及名称有调整

  为积极响应财政部逐步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拟将此次修订后的品目范围与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保持一致。修订后的《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品目内容稍有变化,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整体调整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品目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打印机、家具用具等品目进行了细化。具体新旧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品目

  原编码

  调整后序号

  调整后编码

  调整后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3

  1

  A02010104

  服务器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2

  A02010105

  台式计算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A02010108

  便携式计算机

  4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01


  删除

  平板式计算机

  5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4-12

  按功能分别对应“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A02021005 3D打印机”、“A02021006票据打印机”、“A02021007条码打印机”、“A02021008地址打印机”、“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6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7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8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3

  A02021104

  液晶显示器

  9

  扫描仪

  A0201060901

  14

  A02021118

  扫描仪

  10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5

  A08060301

  基础软件

  1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6-18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2

  复印机

  A020201

  19

  A02020100

  复印机

  13

  投影仪

  A020202

  20

  A02020200

  投影仪

  1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21

  A02020400

  多功能一体机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22

  A02021103

  LED显示屏

  16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23

  A02020800

  触控一体机

  17

  碎纸机

  A02021101

  24

  A02021301

  碎纸机

  18

  乘用车

  A020305

  25

  A02030500

  乘用车

  19

  客车

  A020306

  A02030500

  乘用车

  20

  电梯

  A02051228

  26

  A02051227

  电梯

  21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7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

  22

  空调机

  A0206180203

  28

  A02061804

  空调机

  23

  医疗设备

  A0320


  删除

  医疗设备

  24

  消防设备

  A032501


  删除

  消防设备

  25

  家具用具

  A06

  29-30

  “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

  26

  复印纸

  A090101

  31

  A05040101

  复印纸

  27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2

  C17010200

  网络接入服务

  28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3

  C2312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9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4

  C23120302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30

  印刷服务

  C081401

  35

  C23090100

  印刷服务

  31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6

  C21040000

  物业管理服务

  32

  人寿保险服务

  C150401


  删除

  人寿保险服务

  3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7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4

  云计算服务


  38

  C16040000

  云计算服务

  (二)其他事项

  一是限额标准不变。继续执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二是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三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djcygk/jccazqyjg/202310/t20231013_12427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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