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1157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3〕1157号
当事人:松原市教育局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绣江路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7月20日至8月9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1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0.9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将预算会计账簿水费0.92万元,编报在部门决算报表“办公费”项目内,相差0.92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022年,你单位用科目编号代替科目名称,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3.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全国“两会”维稳等差旅费13.29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1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取暖费”科目核算的原油区教育处办公楼取暖费19.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8取暖费 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邮电费”科目核算的邮寄费0.61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7 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金额123.58万元。
你单位2022年6月份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取11笔不同日期、不同用途的经费123.58万元,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并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六条“……(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日期、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1.25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劳务费30.99万元及租车款0.26万元,共计金额31.25万元,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526.7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0-2021年电脑耗材、印刷费、劳务费及考试巡查监控系统扩容升级改造项目资金,共计金额526.7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4124.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86.53万元和预付款项1862.24万元以及应付款项2176.03万元,共计金额4124.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1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松原市教育学院名师工作室经费1万元未拨付,列入局本级“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吉林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第五条“名师工作室的保障措施……3.经费使用:名师工作室经费拨付到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的规定。
(十)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0.61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台0.61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十一)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83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设备1套2.67万元、监控设备1套0.16万元,共计金额2.83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十二)扩大开支范围,金额5.22万元。
1.你单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特岗教师面试布置考场、接考官工作,发放补助费1.02万元。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吉财教〔2017〕328号)“四、工作人员补助(一)各类考试……3.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参加以上工作,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600元”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无文件依据发放6名职工2022年度地震危房住户搬出后安置困难补助4.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加强对会计凭证审核,严格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正确反映会计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规发放的补助费,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2/t20231207_2930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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