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2023〕852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852号
当事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17号楼121门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省十大乡村旅游精品村标识牌制作(项目编号:JLSCS23018(ZBA))”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吉林省十大乡村旅游精品村标识牌制作(项目编号:JLSCS23018(ZBA))”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你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说明你公司是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供应商,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答复材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函,以及相关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3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09/t20230911_2514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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