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监督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879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3〕879号

  

  当事人:郝立荣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西兴隆路委8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1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及吉林省杰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发现你同时在以上两家评估公司从事业务,现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在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同时在吉林省杰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和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你同时在以上两家评估公司从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09/t20230906_25128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