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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518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518号

  

  

  当事人: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15AL3G5D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56号军需大学同光路高层2单元503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机房升级扩容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202326)”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机房升级扩容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202326)”政府采购活动并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未在30日内与本项目采购人(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本项目代理机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多次联系催促,你单位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代理机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情况反映函、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等在案佐证。

  2023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07/t20230717_2417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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