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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违法失信供应商依法“禁采”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自9月1日起,想参与深圳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发生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形,依法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如果供应商受到财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也依法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这是近日印发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提出的。《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该《办法》。”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邵洁笙介绍道。

  《办法》中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信誉、综合实力、履约能力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优质合同信息和失信信息。其中,失信信息分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类别、信用信息的认定公示和修复、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共五个章节27条内容,旨在通过“信用+政采”管理措施,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推行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信用信息结果共享运用。

  据介绍,《办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细分类。《办法》根据守信情况和失信程度,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分为优质合同信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确立了 “红名单”和“黑名单”双向管理制度,划定了信用信息管理的边界。供应商在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合同履行情况经市、区财政部门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属于《办法》所称优质合同信息。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记录或者处罚的,属于《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二是广归集。《办法》对全国范围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对受刑事处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情形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将全国范围罚款类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跨地域、跨领域的“广归集”。

  三是云记录。《办法》明确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数据库,对市、区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进行“云记录”和“云管理”,畅通各信用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渠道,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

  四是精公示。对于市、区财政部门依法记入诚信档案的优质合同信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办法》明确相关信用信息在特定网站或平台依法公示,公示期间符合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或撤销,实现精准公示。

  五是稳运用。依据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禁采”,对其他信用信息“多管齐下”综合运用的管理目标,确保信用信息的结果运用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单位认定的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将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依法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市、区财政部门发现本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在发现当日予以更正。”邵洁笙强调,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不同情形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并在本单位的自行采购项目中运用。采购人、招标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信用信息运用的责任主体,依法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运用。

  


原文链接:http://czt.gd.gov.cn/zfcg/content/post_424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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