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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聂理渊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财监〔2023〕40号
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事由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收入合同、人员人工费、银行存款、存货等实施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审计报告。
处罚依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聂理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给予聂理渊警告。
处罚生效期2023/6/1 0:00:00
处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当前状态公布
地方编码520000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dlyxx/xzzf/202306/t20230613_80193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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