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时间:2023-12-24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征求意见情况表
我局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同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反馈意见共计9条,吸收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
序号 | 修改意见 | 单位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建议继续在集中采购目录中保留“医疗设备”品目。 |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 未采纳 | 此次将修订后的品目范围与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完全保持一致,主要是为了积极响应贯彻财政部逐步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精神,便于后续更加准确有效地对接财政部下一步改革工作。 |
2 | 建议将集采目录中的“品目”按其编码顺序排列。 |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采纳 | |
3 | 建议对集采目录中“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财产保险服务”品目中涉及的集中采购部分进行明确。 |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采纳 | |
4 | 建议将“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修改为:“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采纳 | |
5 | 建议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五、其他规定”中的限额描述“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修改为:“未达到5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 |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未采纳 | 该表述与前文“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相对应,表述是明确无歧义的。 |
6 | 建议将“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修改为:“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 |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未采纳 | 便于与原文表述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内容保持一致,建议所涉及的采购金额等内容可以在政策解读中进行说明。 |
7 | 建议加大对《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容宣传力度。 | 社会代理机构 | 采纳 | |
8 | 建议在原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表述中增加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绿色采购等内容。 | 评审专家 | 部分采纳 | 在原有内容上增加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理由: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可以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范围。而绿色采购目前属于试点阶段,按照文件规定是试点推行和鼓励采购人按照相关绿色采购标准实施采购,不属于优先采购的政策范围。 |
9 | 建议明确市、区县是否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统一标准,如:分散采购是否可按此文件设置低于采购限额的地方标准。 | 评审专家 | 采纳 |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说明材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反馈情况: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djcygk/gkzqyjqk/202312/t20231222_12735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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