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时间:2023-12-24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本通知于11月29日—12月8日以厅函形式向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于11月29日—12月8日在厅官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共收到1家金融机构4条意见建议,其中3条为修改通知条款的建议,拟予以采纳,1条为对将来社会公告时的具体建议,拟在后续操作中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原因说明 |
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建议将第三章第四条“上一届承销团中每年累计承销量排名均列前50%的承销商,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资格”明确为:“按存款类、非存款类分别取前 50%直接获得承销商资格”。理由:券商承销量与银行承销量不具有可比性。 | 拟采纳 | 拟将第三章第四条修改为“在上届承销团中,存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每年度承销量排名分别列前50%的,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资格”。理由:将非存款类承销商区别于存款类承销商管理,有利于提高非存款类承销商承销积极性。 |
2.建议将第三章第五条“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其中存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分别排名前3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年主承销商资格”修改为“所有主承销商均依承销团成员申请,并按照前3年承销量排名确定。理由:应按照公平原则,取消“自动获得”的表述。 | 拟部分采纳 | 拟将第三章第五条修改为“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依承销团成员申请,存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分别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理由:按照公平且自愿原则,删除“自动获得主承销商资格”环节,均依申请后排名确定。 | ||
3.建议明确第四章第三条“取消期届满后,可以恢复资格的主体仅为一般承销商,不包含主承销商”。理由:第三章第五条已明确“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主承销商若也可恢复资格,可能引发歧义。 | 拟采纳 | 拟将第四章第三条修改为“取消期届满后,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恢复本届承销团的一般承销商资格”。理由:主承销商资格按照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如排名靠后,仍有可能为一般承销商,考虑可能引发歧义,该条明确仅有一般承销商被取消后可恢复资格。 | ||
4.建议在向社会公告承销商资格取消以及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时,酌情考虑对相关承销商的舆情影响,一是文件标题考虑不出现被取消承销商资格的机构全称;二是不直接列示具体取消资格的原因。 | — | 该条不涉及《通知》条款修改,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承销商资格情况变动的公告内容的建议。在相关公告中,拟斟酌把握标题、内容写法,尽可能降低对金融机构的负面舆情影响。 |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3/12/22/art_1229247364_58928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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