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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吉财监〔2024〕139号)

时间:2024-03-19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4〕139号

  

  当事人:吉林市铁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98号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2023年5月至7月,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至2023年,你单位挪用一般债券资金用于支付企业债券本息款、项目工程款及贷款利息,共计金额46728.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28日,你单位收到吉林市财政局拨付的一般债券资金86300万元,用于建设吉林市高新区疫情防控隔离方舱项目。2022年11月4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20000万元转入吉林市吉财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吉发集团“2019吉发03”债券本息款;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26728.16万元转入吉林市长吉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支付长吉图西环线项目、吉珲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项目工程款及贷款利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第六条“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债券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8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03/t20240314_3054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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