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财监函〔2024〕282号)
时间:2024-03-24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吉财监函〔2024〕282号
当事人:松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 址:松原市成吉思汗大街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2023年5月至7月,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022年,你单位挪用专项债券资金转为企业定期存款,共计金额1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26日,你单位收到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3325.66万元,用于松原市江北净水厂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2年4月14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000万元分3笔挪用,以每笔1000万元转入在吉林银行开设的3个账号办理1年期定期存款。2022年8月24日,收回本息3003.85万元。
2.2022年4月12日,你单位收到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8400万元,用于松原市江南第三净水厂工程建设项目。2022年4月14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8000万元分8笔挪用,以每笔1000万元转入在吉林银行开设的8个账号办理1年期定期存款。2022年8月24日,收回本息8010.2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第六条“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债券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联系电话:88550654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03/t20240305_304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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