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财监函〔2024〕283号)
时间:2024-03-24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吉财监函〔2024〕283号
当事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地 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2023年5月至7月,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022年,你单位挪用专项债券资金11831.65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9月至11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24000万元,用于中国吉林国家碳纤维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年3月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1863.26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2.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9000万元,用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化工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年3月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464.73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3.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7400万元,用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年3月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2961.2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4.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0000万元,用于中国吉林高性能纤维复合新材料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22年3月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056.56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5.2021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9000万元,用于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园区污水系统建设工程项目。2022年3月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485.9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第六条“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债券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联系电话:88550654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03/t20240305_304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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