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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起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4-2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海南起航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3〕852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对海南起航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起航所)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抽查了9份业务项目报告,其中:审计报告8份、验资报告1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实际执行审计时间。起航审字〔2022〕第001010号报告底稿中,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报告中记载“审计进场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11月25日已完成报告”,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实际执行审计时间。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二)计划审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1.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起航审字〔2023〕第006012号报告底稿中,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2.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起航审字〔2023〕第006012号和第006066号2份报告底稿中,均未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和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会协〔2014〕76号)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将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确定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3%至5%,也可能低一些或高一些,但通常不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10%,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单独为重分类错报确定一个更高的临界值”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

  1.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起航审字〔2023〕第005034号报告底稿中,某银行账户期末余额522.41万元(占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90%),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审计程序不到位。

  (1)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起航审字〔2023〕第006012号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显示固定资产净值为38.22万元,底稿中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缺少固定资产盘点表和监盘人、监盘地点、监盘时间等监盘(抽盘)记录。

  (2)未对部分损益类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起航审字〔2023〕第006033号报告底稿中,未对营业收入95.07万元、营业成本51.79万元、管理费用15.33万元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1)至(2)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二条“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规定。

  3.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1)未对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予以关注。起航审字〔2023〕第006066号报告底稿中,应收账款--综合户期末余额74.73万元(账龄3年以上),被审计单位未分别列示具体债务人名称,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起航所未对该事项予以关注并调整。

  (2)未对会计科目重分类予以关注。起航审字〔2023〕第004027号报告底稿中,预收账款期末余额290.31万元,被审计单位尚有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负债,但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对会计科目进行重分类,起航所未对该事项予以关注并调整。

  上述(1)至(2)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的规定。

  (四)业务完成阶段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起航审字〔2023〕第005034号报告的已审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2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审计底稿不完整、不规范。起航审字〔2022〕第006004号报告的全部底稿中,均无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和编制日期。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实际执行审计时间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起航所规范签订业务约定书,确保签订日期的逻辑性。

  (二)关于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责令起航所切实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补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补充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和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切实发挥总体审计策略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到位、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责令起航所补充实施并完整记录函证、监盘、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充分披露重要事项,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四)关于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审计底稿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2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起航所加强审计业务培训,补充获取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补充完善审计底稿相关要素,重视质量复核工作,确保审计底稿质量。

  (五)责令起航所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本决定反映的问题,对2022年以来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反馈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4/38a31ba051fb48e08129e63d585bb6f7.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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