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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4-2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3〕852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9月至11月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以下简称天职分所)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共抽查了9份审计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计划审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内控测试程序缺失。天职业字〔2023〕30721号和30913号2份报告底稿中,未实施内控测试程序,未编制了解企业及其环境、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等风险评估底稿。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

  1. 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1)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天职业字〔2023〕33102号报告底稿中,未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30.50万元进行函证,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天职业字〔2023〕30913号报告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4.72万元进行函证或实施替代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的理由。

  上述(1)至(2)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 审计程序不到位。

  (1)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业字〔2023〕30913号报告底稿中,未对其他应收款--母公司期末余额2,576万元说明款项性质,未收集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检查核对。

  (2)对存货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业字〔2023〕30913号报告底稿中,存货(开发成本)期末余额1,913.58万元,未获取或编制存货明细表与账面核对,未对被审计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和存货监盘程序。

  (3)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业字〔2023〕30913号报告底稿中,固定资产原值1,354万元,未收集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权属证书进行检查核对,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321.45万元实施重新计算程序。

  (4)未对部分损益类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天职业字〔2023〕30913号报告底稿中,未对营业收入30.78万元、管理费用363.3万元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天职业字〔2023〕第30721号报告底稿中,未对管理费用120.94万元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业字〔2023〕30721号报告底稿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期末余额分别为617.35万元和61.46万元,未获取或编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明细表,未抽查相关会计凭证。

  上述(1)至(5)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二条“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规定。

  3. 审计证据不充分。天职业字〔2022〕43828号、天职业字〔2023〕39313号2份报告底稿中,前期费用审计底稿不完整,均缺少审定表及审计结论。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三)业务完成阶段存在的问题

  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天职业字〔2022〕7486号报告中,未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依据(任免文件)及分工情况,未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2021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内控测试程序缺失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天职分所切实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补充实施内控测试程序,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二)关于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天职分所补充实施并完整记录函证、监盘、检查、分析、重新计算、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三)关于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2021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天职分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出具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及其底稿质量。

  (四)责令天职分所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本决定反映的问题,对2022年以来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反馈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日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4/50c3229f4779411489608c8b6943a7a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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