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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3年2月2日

  

  

  

  

  山东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收到的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

  (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

  (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中央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应急、能源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牵头组织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编报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做好本级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编报等。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受理审核市县上报资料,组织编制并向中央申报相关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等;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市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负责根据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拨付、使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省财政厅报告。

  第六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

  

  第七条由应急部牵头规划,在我省范围内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建设的,且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服从应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八条省应急厅结合我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部、财政部等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以及队伍建设工作指南等,开展中央资金申请相关工作。

  第九条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向省应急厅报送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以及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材料。

  第十条省应急厅对各市提报情况组织开展审核确认工作,研究提出我省申请中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建议方案等,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报送应急部、财政部。

  第十一条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省应急厅负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资金相关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如实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报送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购置装备,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建设资金的,省级相应扣回下达的相关资金。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资金

  

  第十五条各市为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实施的公共安全领域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制定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等,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指导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市级应急、财政部门,以本区域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相关市按照工作要求将本市实施方案等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按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等报应急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九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加强核查、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到期后,省应急厅组织做好项目建设情况验收的相关工作。市级财政、应急部门负责将项目相关的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建设资金的,省级相应扣回下达的相关资金。

  

  第四章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我省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由属地政府指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的单位,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头顶库”(指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实行“一库一策”,逐个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组织各市编制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式及进度计划等,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编制我省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按要求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六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加强核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到期后,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做好项目建设验收相关工作。市级财政、应急部门应将相关项目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建设资金的,省级相应扣回下达的相关资金。

  

  第五章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资金

  

  第二十九条我省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编制我省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市根据工作要求编制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按要求报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第三十一条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要求,细化项目建设安排,组织编制全省工作任务计划,按规定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收到中央资金后,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根据相关市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考虑财政困难程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明确拟补助具体项目及金额,书面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下达资金,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加强核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负责对各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相关市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建设资金的,省级相应扣回下达的相关资金。

  第六章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强化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各级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按照职责分工和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位。

  第三十九条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应当提出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省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时,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提出有关资金或项目绩效目标。

  收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有关地区、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细化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终了按规定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根据管理需要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相关市县、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监督,省级申请、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预算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山东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3/2/3/art_10563_10317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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