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毓生)
时间:2024-05-07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4〕9号
当事人:余毓生(执业证书编号:51200007)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
我厅检查组于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对四川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署的川至衡评报字〔2022〕04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模型和计算过程有误、未按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缺少重要内容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上述1份报告属于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或《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签署1-2份本人未承办业务的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并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cf/2024/4/26/bd12002b3b004c49a12ab0187da9dbb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