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宗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18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4〕13号
当事人:四川宗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AA1Y5L)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栋2单元2107号
我厅检查组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4日对你公司的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川宗立评报字〔2022〕第0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数据资料、模型设计不准确、部分要素未纳入计算模型、不支持评估结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川宗立评报字〔2022〕第08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模型设计不准确、部分要素未纳入计算模型、工作底稿未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不支持评估结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川宗立评报字〔2022〕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参数选择无依据及分析测算过程、工作底稿未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不支持评估结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川宗立评报字〔2022〕第3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定估算方式或参数选取不支持结论、工作底稿未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不支持评估结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川宗立评报字〔2023〕第0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参数选择无依据及分析测算过程、工作底稿未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不支持评估结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上述5份报告属于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5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64126.8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出具3-5份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507.42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54507.42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cf/2024/5/10/423d768635a14b239aa56709fce6f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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