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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

  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4〕57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财政局:

  为加快推动以工代赈促农增收,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18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中央及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规范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四、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附件:1.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4年5月14日

  

  附件1: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附件2: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原文链接:https://cz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5/t20240517_8465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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