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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7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林业生态保护。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林业局对2023年执行到期的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进行梳理,提出2024—2026年新增设立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2024年1月,省政府批复同意新增设立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程序、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总则。对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森林步道建设、国有林场能力建设、林长制考核奖励、国有林场事业经费、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三)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对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时间、资金分配方法等进行了规定。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其中:

  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森林步道建设等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林业局、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规定公开。林长制考核奖励采取定额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视受灾情况分配。

  其余用途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绩效、政策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30%、10%。

  (四)预算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定。规定各地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明确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对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投入要求以及执行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关于执行期限,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6/t20240621_6471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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