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众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04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4〕31号
当事人:四川众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20333516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66号4栋18层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乐金年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8910.89元。
川众兴年审字〔2023〕第017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现金流量表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审计底稿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4950.5元。
川众兴年审字〔2023〕第019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4950.5元。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乐金年审字〔2022〕第007号、川众兴年审字〔2023〕第017号、川众兴年审字〔2023〕第019号共3份审计报告,3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18811.89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累计出具3-5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11.89元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cf/2024/7/4/87879f6d8542445a8daec8170f146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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