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附则6个部分,共33个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修改第十条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款,调整了五大资金使用范围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如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标准化及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等资金使用内容,取消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等使用内容。
(二)取消部分补助项目与标准
主要取消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内容。
(三)调整部分补助项目与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结合上周期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适当对部分条款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调整 :
1.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补助。除保留创新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外,调整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对象,从原先补助企业转为补助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运用补助。专利信息分析导航项目补助标准从30万元调增为50万元,新增商标、地理标志信息分析导航和省级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运行补助项目。
3.第十六条 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资助。调整知识产权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资助对象,从原先补助高校等科研院所转为对实施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设区市给予资助。
4.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海外保护补助。主要是调整知识产权维权补助方式与对象,明确补助标准。一是补助我省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二是补助承担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工作的根据工作任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三是对《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泰地理标志保护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5.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工作补助。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补助重点从知识产权执法奖补及案件举报投诉奖励转移至对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工作补助。补助重点落在专项宣传推广中,对承接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中国品牌日、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代理师考试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等活动,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6.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明确国家培训基地、战略基地补助标准,根据历年补助标准,确定为60万元,对分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参照国家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价内容,设立省级培训、战略基地补助,确定补助标准为30万元。
(四)新增部分补助项目与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资助。主要为第十二条内容: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城市,示范、试点县(市、区)及园区(含服务业发展集聚区等)给予补助;对获批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相关机构,对纳入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补助;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对参与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列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另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考文本的通知》要求,对所涉及总则、机构职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内容给予统一调整。主要调整《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内容。
三、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7/t20240705_64798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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